为了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替代实心粘土砖,支持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国务院第82号,国发[1992]66号、[1995]44号、国办发[199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198号等文件规定:
1、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建、扩建、技改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0%的政策。
2、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可列入国外先进设备,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新产品增值税。
3、 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4、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及其它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产品增值税。
5、排查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和变相收查帐,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的气压,排查单位应积极给与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与补贴。
6、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7、 对生产新型墙体建造的北方节能住宅,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为0%的政策。
8、在城市建设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地砖作为框架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心砖在5层以上的建筑中使用。
9、 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材料建筑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新型墙体建筑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10、 积极推行按适用面积计算房屋售价。
11、对适用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墙材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2、各地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墙材企业技术改造。
13、 采暖地区要按期达到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非采暖地区要结合改善建筑物热环境制定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以此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发展,促进节能建筑全面推广。
14、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