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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规定

  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在禁用实心粘土砖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中的促进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21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我区对墙改基金核退和扶持等有关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一是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烧结类实心砖(包含圈梁、窗底等部位配砖)的,一律不予核退墙改基金。

  二是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粘土墙体材料(含配砖)的,均不予核退墙改基金。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35%的烧结页岩、煤矸石多孔砖,且其构成的外墙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50%核退墙改基金;孔洞率≥35%的,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100%核退墙改基金;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核退。

  三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产品构成的自保温墙体或复合保温墙体,应提供项目施工期内该产品的墙体热工性能检验报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2008〕49号)第十条规定核退墙改基金(本通知****条规定情况除外);不在目录范围内,但使用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根据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核退墙改基金。

  四是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经认定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均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征收标准核退墙改基金。

  五是企业自筹资金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包括轮窑改隧道窑、粘土砖厂关闭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等)以及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申请墙改基金定额补助,符合桂财综〔2008〕49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和定额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建墙改〔2009〕6号)规定补助范围和条件的,按项目的生产规模(能力)和节能技术含量等级给予项目补助,其项目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按4:6的比例共同分担。

  六是企业自筹、贷款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申请墙改基金贴息,其生产规模和节能技术含量等级应符合第五项要求的,贴息补助按桂财综〔2008〕49号执行。

  七是企业申请办理墙改基金贴息和定额补助,应在投产后先申请进行生产规模(能力)技术评定,并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而后报送有关材料,向所在市、县墙改办提出申请,当地墙改办受理申请后按规定组织审查并上报自治区墙改办审批。

  八是自治区墙改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上述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生产规模进行技术评定。混凝土制品企业的成型设备生产能力及技术能力评定按桂建墙改〔2008〕5号、6号文执行。

  该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执行前已经报建的工程项目,其墙改基金的核退仍按原规定执行。已经获得自治区、市县墙改基金专项补助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的企业,不再享受贴息和定额补助。

创建时间 2011-05-17 作者 瑞光加气混凝土设备专题网 浏览 QQ留言产品咨询 河南瑞光蒸压加气混凝土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