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排放的粉煤灰、渣,即使固体废物,又是一种可开发利用的资源。为促进粉煤灰渣的综合利用,减少贮灰场占地,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通则。
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厂粉煤灰渣综合利用量评价指标、粉煤灰渣的分类、排出与贮运技术,以及目前成熟利用的门类、相应的灰质条件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粉煤灰渣的排出、贮存、运送和综合利用各环节。有关设计、科研单位及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GBJ 146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J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6763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 8173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JC 409 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粉煤灰
3 术语
3.1 粉煤灰:从煤灰锅炉烟气中收集的粉尘灰。
3.2 渣:从锅炉底部排出的灰渣。
3.3 粉煤灰渣排出:指电厂厂内除灰、渣系统。
3.4 粉煤灰渣排放:指粉煤灰渣的排出、贮运和运送。
3.5 粉煤灰渣综合利用:指合理地使用粉煤灰渣,产生各种实用价值,获得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4 粉煤灰渣综合利用量评价指标
4.1 综合利用量
一定时期内利用粉煤灰渣的总量(t)。
用于评价产生和利用粉煤灰渣的单位、地区、行业或部门综合利用粉煤灰渣的规模。
4.2 年度综合利用率
年利用粉煤灰渣量与年产生粉煤灰渣量之比,按式(1)计算: U=Ay/Ac×100......(1)
式中:
U----年度年度综合利用率,%;
Ay ---- 当年利用量,t;
Ac---当年产灰渣量,t。
本式用于评价产生粉煤灰渣的单位,也适用于地区、行业或部门。
4.3 年度利用量增减率
年利用量与上年度利用量之差同上年度利用量之比,按式(2)计算:ΔU=(Ay-Ay′)/Ay′×100......(2)
式中:
ΔU----年度利用量增减率%;
Ay----上年度使用量t;
本式用于评价产生和利用粉煤灰渣的单位,也适用于地区、行业或部门。
4.4 干灰基(包括渣)的换算
产生量与利用量应均为干灰基,若是湿灰渣量应根据含水率按式(3)计算:A=A0/(1+W)........(3)
式中:
Ag----干灰基,t;
As----湿灰渣量,t;
W----含水率,%
含水率(%)为湿灰渣中水量与干灰渣量之比乘以100。
5 粉煤灰、渣的分类
5.1 原状灰、渣:指锅炉排出未经加工的粉煤灰、渣。例如:
1、湿灰:除尘器收集的用水力排放的粉煤灰。
2、干灰:除尘器收集的含水率小于1%的粉煤灰。
3、炉底渣:固态排渣炉底部排出的灰渣。
4、液态渣:煤粉液态排渣炉排出的经水淬处理得灰渣。
5.2 加工灰:指为综合利用专门设置设备,以改变其物化性能,达到使用要求的粉煤灰、渣。例如:
1、磨细粉:经磨细加工,按使用要求达到不同细度的粉煤灰。
2、分选煤:经过份选处理后,得到符合使用质量标准的粉煤灰。
3、调湿灰:装置了调湿设备,保持含水率在10%~20%的粉煤灰。
4、漂珠:从粉煤灰中提取的小于1g/cm3 的空心球形颗粒。
6 综合利用的门类基灰质条件
6.1 建筑材料及制品
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粉煤灰中放射性物质必须符合GB 6763 的规定。
6.1.1 做生产水泥的原料及混合材。做混合材的粉煤灰其质量应符合GB 1596 的规定。
6.1.2 生产粉煤灰粘土烧结砖和陶粒。
6.1.3 生产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蒸压粉煤灰砖及蒸养粉煤灰硅酸盐砌块,所用粉煤灰应符合JC409 的规定。
6.2 筑路
6.2.1 铺筑道路基层。
6.2.2 铺筑公路路堤及高架桥的回填。
6.2.3 铺筑振动碾压水泥混凝土路面。
6.2.4 生产沥青混凝土的填料。
6.3 混凝土及砌筑工程
6.3.1 代替砂浆中部分水泥、石灰或沙。
6.3.2 做灌浆材料
6.3.3 做混凝土的掺合料。所用粉煤灰质量要符合GBJ146的规定。
6.3.4 做混凝土外加剂载体。
6.4 回填
6.4.1 建筑工程的承重和非承重区。
6.4.2 回填低洼地、废坑和沿江滩涂。
6.4.3 围海造地。
6.5 农业及养殖业
用于农业的粉煤灰中污染物含量必须符合GB8173的规定。
6.5.1 改良粘质、酸性土壤。
6.5.2 制作复合肥料、磁化肥料等。
6.5.3 制作粉煤灰混凝土人工鱼礁。
6.6 其他
6.6.1 从粉煤灰中提取漂珠、微珠、碳、氧化铁和氧化铝等物质。
6.6.2 利用漂珠微珠制作轻质隔热耐火材料、冶金浇铸保温帽和塑料、橡胶及各种涂料的填充料。
6.6.3 利用液态排渣直接制成矿渣棉及其制品。
7 粉煤灰渣的排、贮、运技术
7.1 电厂厂内除灰系统的确定,要根据灰渣综合利用的要求,实行干灰干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分贮的原则。
7.2 排灰单位在灰库、灰池及贮灰场均要为综合利用取灰、运灰创造条件,配备必要的机具和车辆,同时贮灰场周围设置运灰道路。
8 技术管理要求
8.1 新、扩、改建电厂,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意见书与设计任务书,均应明确规定粉煤灰渣综合利用内容;勘察设计部门提出的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包括粉煤灰渣综合利用的规模、工艺技术和投资概算等内容。
8.2 以运行的电厂应根据当地确定的粉煤灰渣综合利用的技术要求,积极进行粉煤灰渣排、贮、运三个环节的治理改造,使粉煤灰渣的品质和贮运方式满足综合利用要求。
8.3 凡新、扩、改建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8.4 粉煤灰渣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要符合规定的工艺技术要求,其效果应达到项目任务书要求。
8.5 粉煤灰用于回填及农业,除进行可行性研究外,其规划设计还应符合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并按设计技术要求施工、验收。
8.6 电厂粉煤灰渣的排出、贮存、运送和综合利用均应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8.7 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和施工应用
8.7.1 各种途径利用的粉煤灰渣、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标准,无标准的应制定相应的质量和检验方法标准。
8.7.2 利用粉煤灰渣生产各种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有关标准。
8.7.3 用于建设工程时应执行相应的设计、施工规范及规程。
8.8 质量检验及监督
8.8.1 各种粉煤灰渣及其产品,其生产部门均应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8.8.2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粉煤灰渣及其产品和应用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验监督。
电厂粉煤灰渣排放与综合利用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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